第三百八十三章确立制度(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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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确定国号和国都这两个最重要的事情外,杨渥还必须在这段日子里确定下将来吴国的各种官制。
虽然杨渥很早之前就已经在为将来立国做准备了,但淮南如今的官制总体上还是以藩镇体制为主。
杨渥虽然身为后世之人,也了解后世各种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但是这个时候,在没有任何基础的情况下,推行后世那样的制度,简直就是在找死。
所以他能做的就是结合如今的实际情况,再选取宋、明等朝以及后世的各项制度,尽量找出一种相对理想的政治制度。
在最初时,杨渥尽量想按照宋朝的制度来,这是因为他考虑到宋朝结束了五代十国的纷争,其制度必然是针对的五代十国时期的各种问题而创立,对于杨渥来说借鉴意义最大。
不过后来具体实行的过程中,杨渥发现他所面临的问题与北宋所面临的问题还是有很大不同的。
最主要的一点就是淮南之前是一个藩镇,在向国家转变的过程中并不需要继承前朝遗留下来的问题,而北宋则是直接继承的后周,所以后周的各项制度大体上也被北宋继承了。
所以淮南可以在一张相对空白的纸上来按照杨渥的想法进行规划,而北宋则不行。
此外,北宋遇到的诸如地方节度使权利过大等问题,在如今的淮南其实并不严重,特别是经过杨渥多次整治之后,那些武将跋扈专权的现象如今已经大为缓减。
这样算得话,杨渥自然更加偏爱起同样是在从空白之中建立起来的明制。
当然,明朝制度中的诸多已经被后世证明为不妥的制度杨渥自然会加以改进。
首先是中枢体系,杨渥打算直接仿照明朝的内阁制度,以大学士为内阁大臣,共同行使宰相之权,作为中枢最高权利机关。
在内阁之下设立六部、枢密院、都察院、大理寺等机构,负责整个国家的实际运行过程。
而内阁大学士暂时只设立三人,其中一人为首辅大学士,执掌六部,负责日常政务;另外两个大学士则分别负责枢密院的军务和都察院、大理寺等监管、审理等重大事务,以与首辅大学士相互制衡。
除了三个大学士之外,六部的尚书、枢密院的两个副使,以及都察院的督察御史、大理寺的寺卿等人都将被加封学士头衔,同样拥有参与内阁会议的权利。
不过在具体的权利上,学士的权利自然要比大学士要低上许多,而且分别归属于三个大学士领导,同时他们都是将来的大学士人选。
中枢机构在大致上与明朝是相同的,不过在具体方面却有许多不同之处。
首先一点便是大学士的任期制度和致仕制度。
为了防止将来有大学士独断专权,长期把持住大学士的职务的情况出现,杨渥特别规定凡是大学士以五年为一届,到期限后就要改选,一个人最多只能担任两届大学士。
这么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权臣的产生。
当然,杨渥也知道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制度永远不可能限制住人。
即便是在后世的花旗国,同样不可避免的出现连任四届总统的情况,而毛熊国更是出现了某人当完总统当总理,当完总理再当总统的情况。
这些都是难以避免的事情,杨渥可不会认为自己做了这个规定后将来就会万事大吉,但至少有这个“祖制”在,后世人在形事之间多少还是要受些约束。
至于致仕制度,杨渥规定年满六十五岁的官员除非是大学士,否则必须致仕回家养老。
杨渥需要的是能治理地方的能臣,而不是开设养老院。
除此之外,杨渥又大大加强了大理寺的职权。
在历代中国,行政权和司法权是不分家的,地方官府一方面作为行政主体,不仅负责地方的日常管理,更是负责刑狱、审判等职责,这就给地方司法的**带来了可以操作的空间。
所以杨渥决定将司法审判权从地方官府中独.立出来,由大理寺下设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案件;又在都察院下设立各级检察院,负责监管和检查。
这样一来一旦地方有犯案之事的时候,先由地方官府进行侦办,不管是侦查还是缉捕罪犯的事情,先由缉捕来完成,然后交给各级检察官来审核,最终起诉到法院来进行审判。
到时候该杀的杀,该判罪流放的流放,这样相互制约,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就避免了地方官在地方上一手遮天,大兴冤狱的行为。
此外,法院和检察院因为是独.立运行,这样就能单独招收那些懂法之人来担任,避免了以前那些地方官员不懂法乱来的行为。
说白了杨渥的目的就是初步建立起一个类似后世的司法系统,为以后可能的改革做好准备。
至于地方机构,杨渥的打算同样是按照明朝的制度来,这一点杨渥其实已经做了很多,并不需要做多大的改动,甚至直接用现在的地方架构都可以了。
具体来说,就是将地方分为sān_jí行政区划,最上一层级被杨渥正式定名为行省,如今设立了江西行省和浙江行省这两个行省,将来应该还会设立福建行省,湖南行省等,至于淮南以前的老地盘,则被杨渥划分为直隶,也就是直接归属于中枢管制。
而行省之下则是州、府这一层,州和府的再下面就是县这个层级的行政区划,具体变动并不多。
除此之外,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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