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5.迁都沈阳(三)(2/2)
缎衣服 1 件。赵山奎说佟镇国银两,送李代成金 2 两、银瓢 1 个、粗布匹、细布 2、黄马 1 匹,送毕志赛金两、银瓢 1 个,送佟都司骡 1 头,送朱永成花马 1 匹。永宁监备御李殿魁向大贝勒代善上告说:天命七年八月十九日,“督堂取我李殿魁之金二十两,王游击知之”。十月初九日,“督堂乌尔古岱以狐肫皮袄一件,给银十两,由王游击取去。十二日,塔尔虎取青马八匹、驴一头、白马一匹,送督堂。十二月十五日,王游击取狼皮肫子一件,送与督堂。王游击带去铁匠一人,
名马二,皮匠二人,名张九、李配,留在督堂处”。
此案交众审事官及诸贝勒审判。乌尔古岱回答说:“所谓黄金,前李殿魁曾拿黄金十两,言系爱塔送来。送来后,我想,爱塔与我有仇,恐乃欲加诬告而诱惑之,遂出金以示四贝勒。四贝勒曰:诚是爱塔所送,又有何益?不如暂留此金,以待事发。此事德格类阿哥、济尔哈朗阿哥、岳托阿哥皆知,原金仍在。至于其他十两之金,则不知也。”李殿魁说:“一日之内,先送十两,后送十两,皆受之。
塔尔虎知之。”塔尔虎回答说:先送之两,“叔父受之”,后送之两,“叔父未曾受之”。乌尔古岱又说:我未曾受狐肫皮袄,“此袄系由岳托阿哥给价取去”。
“仅此而已,其他一概不知”。问塔尔虎。塔尔虎供称:“马系给价受之。狼皮肫子确曾送来,然嗣后又令拿回。”李殿魁说:“皮肫子即在尔家。”遂往观之,果有皮肫子。“经如此审讯,俱实”。
众审事官断决说:当阿敦阿哥被判罪时,尔乌尔古岱故充忠良,跪在汗的面前,令众大臣皆跪于后。尔曰:“不惩杀此奸逆,乌尔古岱今后何以治国?以示尔之忠心,然尔所报答汗者,实乃内藏祸心,外以巧言而取信也。尔乌尔古岱之罪,与额尔德尼巴克什之罪无异,以治彼之法治尔可也。至于四贝勒、德格类阿哥、济尔哈朗阿哥、岳托阿哥,尔等皆知前额尔德尼东珠之事,其他贝勒为何不知?后来此金之事,又系尔四贝勒知之,其他贝勒不知。故拟参劾诸贝勒之罪,请汗审断,并拟乌尔古岱死罪。告于汗。”汗曰:我曾令乌尔古岱招认之,为汉人财物之故,能将尔何如?虽经再三训诫,彼均未招认。今此案皆已属实无误。
然为汉人财物之故,即应治乌尔古岱以死罪乎?著免此议,停审乌尔古岱,革其督堂之职,授予牛录备御之职……至于汉人所馈送之物,皆令其缴纳之。此案即如此了结之。汉人馈送乌尔古岱之金银,皆由四贝勒偿还。
这个案件的出现及其审理和裁决,都不得不使人感到质疑。首先,为什么复州复御王炳、永宁监备御李殿魁要告状?须知,乌尔古岱是英明汗爱如心肝之皇女的丈夫,尊称额驸,贵为第一督堂和总兵官,还曾是海西女真四部之一的哈达部国主,哈达部归并入女真国、后金国之后,许多原哈达部的人员当上了备御、游击、参将和副将,乃至还有任至总兵官者,对其故主不能说没有一点点的怀念和尊敬之情,对于这样后台粗、权势大的金国第一的高级将官,小小的汉人备御,怎能有此熊心豹胆,敢在太岁头上动土,对其控告?难道他俩不怕告不准,被对方打击报复?而且,王炳、李殿魁的“告状”,事实上也是告自己,告自己是如何想方设法孝敬督堂,献送贡物,博其欢心,企图升官晋职。他二人怎能不知道这样做的危险下场?金国汗多次训谕降金汉官,要他们尽革前明陋习,不要馈赠上官礼物科索民财,违者将被严惩。这次王炳、李殿魁讲了行贿之事,王炳还交代了希望得到沈阳、甜水站的官职,这样做是违法的,是要被汗惩处的,他俩怎会明知有险,偏要告状,自找麻烦,自投罗网呢?这两个人如此行动,到底是为了什么?有无“能人”、“贵人”在后主使策划?其次,此案的审理,也很奇怪。
首告人王炳、李殿魁坚持是送了贿银贿物,被告乌尔古岱却全部否认,力言并无其事,且举出四位贝勒作为证人。可是,众审事官绝不相信乌尔古岱的辩解,竟硬性断定受贿是实。这个结论,证据不足,难以成立,但偏偏就成了定论。
再次,此案的结局,也不平常。众审事官将这不可靠的结论,当作铁证如山的定论,并据此延伸,把收取汉官银物数量不多的一般贪污,比拟为阿敦之败政乱国十 恶不赦的大罪,要将乌尔古岱定成额尔德尼一样的“奸臣”,同样惩治,判处乌尔古岱死刑。努/尔哈赤觉得定的太重,不能因为乌尔古岱收受汉官财物而将其斩杀,改为免死,革督堂职,从总兵官降为备御。但是,汉人送与乌尔古岱的金银,由四贝勒偿还。为什么众审事官要无限上纲,将乌尔古岱与额尔德尼相提并论,定为大奸,严酷斩杀?为什么□□哈赤只讲乌尔古岱不应接收汉人财物,只字不提审事官加在督堂身上的大罪而免死,从轻发落?看来,努/尔哈赤也很可能知道这是怪案,内中蹊跷,耐人寻味,众审事官是醉翁之意不在酒,因而,努/尔哈赤不重惩乌尔古岱,而严厉训斥四贝勒皇太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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